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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5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4956人已查看
公司章程是一個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它既是注冊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其賴以生存的靈魂。然而就是這樣一份極其重要的法律文件,目前絕大部分公司章程都是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固定范本。因此目前許多公司章程中都存在著以下3大法律問題:
問題一:公司章程大量照抄照搬公司法規(guī)定,而沒有根據(jù)自身特點、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章程條款,對許多重要事項未進行詳細規(guī)定,造成可操作性不強,制定出來后往往被忘卻。
問題二:公司章程有的條款內容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出現(xiàn)剝奪或變相剝奪股東固有權的情形,對誠信義務強調不夠,對公司管理層權限邊界定義不夠清晰,無法有效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還給公司正常運作帶來不利影響。
問題三:絕大多數(shù)公司章程幾乎雷同,差異僅僅表現(xiàn)為股東的姓名、住所、資本規(guī)模等方面,千篇一律。這一問題的出現(xiàn)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各個公司章程都在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guī)定所導致的。
上述問題使得本來重要的自治機制在面對公司與股東的爭議、股東之間的爭議、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的爭議時形同廢紙。令其發(fā)揮不了多大作用,反過來還強化了人們的對章程的不正確認識。下面通過公司法賦予公司章程可自由約定的事項來談談解決方案,下述這幾點均可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約定:
1、股東持股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于該問題,公司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約定,但司法實踐已經認可上述約定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
2、分紅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3、表決權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6、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約定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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