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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營改增后暗藏玄機的免稅銷售額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124人已查看

重要!營改增后暗藏玄機的免稅銷售額

現行增值稅(含營改增)政策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營改增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的界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迄今為止的營改增政策,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銷售額另作有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中,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扣除)規(guī)定項目的金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實行差額征稅的行為,有“安全保護服務”、“勞務派遣服務”“實行分包的建筑服務”“銷售取得的不動產”“經紀代理服務”“旅游服務”等21類。其中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且與本文主旨相關的差額征稅項目, 包括但不限于有:

——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提供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提供旅游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同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提供安全保護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轉讓營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銷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人銷售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可見,差額征稅會涉及到兩種銷售額,一是“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二是“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扣除)規(guī)定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那么,對于上述差額征稅的項目,小規(guī)模納稅人究竟是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還是以“減去(扣除)規(guī)定項目金額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來確定自己企業(yè)是否符合“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稅標準呢?這事影響可大了。

例1:某小規(guī)模納稅人3季度買賣股票,屬于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買入時用了24.72萬元,后以30.90萬元賣出。應以賣出價30.90萬元扣除買入價24.72萬元后的余額6.18萬元并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6萬元,并以此金額作為申報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

這時,如果以差額后的計稅銷售額6萬元來判定是否享受免稅,那么該單位就可以免稅;如果以差額前的銷售額30萬元(30.90萬元/1.03)來判定 是否享受免稅 ,就不能免稅。

例2:某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4季度取得建筑業(yè)務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82.40萬元,同時支付分包款73.13萬元。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82.40萬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73.13萬元后的余額9.27萬元并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9萬元,以此金額作為銷售額計稅。

如果以差額前的銷售額 80萬元(82.40萬元/1.03) 與免稅標準比較,就不能免稅;如果以差額后的計稅銷售額9萬元與免稅標準比較,因未超過9萬元則可以免稅。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結果究竟如何呢?

很遺憾,雖然小規(guī)模納稅人計算應繳增值稅時,是以差額作為銷售額,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明確:按照現行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 以差額前的銷售額 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上述2個案例中,雖然納稅人差額后的計稅銷售額分別為6萬元和9萬元,均未超 過現行稅收政策所規(guī)定的“按季納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標準,看似可以享受免稅優(yōu)惠,然,因其 差額前的季度銷售額分別為30萬元和80萬元,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三條的規(guī)定,均已超過免稅的銷售額標準,則均不符合免稅條件,不能免征增值稅。

因此, 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注意,對于差額征稅項目,千萬別把差額后的計稅銷售額作為評判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而應以差額前的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評判是否可以免稅 。